2006年8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破解涉外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难”
田雨 杨维汉

  随着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多,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8月22日公布并自即日起施行的一个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有关此类涉外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难”。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规定了适用于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需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对于境外机构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我国相关机构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司法解释暂不涉及。
  诸如涉外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涉外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外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都将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出现时可否向其直接送达,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坦言,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即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根据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适用海牙送达公约以及适用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作出了规定。我国已于1991年3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决定,公约自1992年1月起生效。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